第五章 书刊资料借阅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书刊借阅方式和借阅权限
(一) 图书馆各书库、阅览室对全校读者实行开架借阅,为读者提供外借和内阅服务。
(二)读者的借阅权限:广西财经学院图书馆读者限借22册(图书20册、过刊合订本2册)。
(三)借阅期限:广西财经学院教职工读者文学类图书借期60天,其它类图书借期90天;学生读者文学类图书借期20天,其它类图书借期60天。
(四)图书预约与续借
1. 图书预约。在读者需要借阅的书刊已全部借出的情况下,读者可以通过预约方式来保证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借阅到所需图书。每位读者一次可预约两册图书,所预约图书归还后,3天内有效。预约的方式是什么?见(四、如何利用图书馆主页第4点)
2. 续借。读者所借阅的图书到期,需续借的,应办理续借手续。读者所借的书刊每册限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20天。
第二十三条 读者因公需要长期借阅图书资料的,应到馆办理长期借阅手续。
第二十四条 馆际互借规定
(一)凡持本馆提供的“高校图书馆通用借阅证”到外馆借阅书刊者,应严格遵守借书单位的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
(二)外单位读者应持有“高校图书馆通用借阅证”,并凭本人身份证或本人在其单位办理的借阅证方可按本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确因特殊需要,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的读者,经馆领导批准后可入室阅览,但不得外借。
(三)本馆可为校内正式教职工提供馆际互借服务,所需费用由借阅者自负。
(四)馆际互借限借4册,借期30天。
第六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借阅书刊逾期处理
(一)读者应按时归还所借书刊,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借阅资格直至归还书刊并交纳逾期使用费为止。逾期使用费按每册0.10元/天的标准收取。
(二)逾期天数的计算
1. 还书日期在同一学期内的,逾期天数从应还书日期的第二天起计算;
2. 还书日期在寒暑假内的,开学1周(7天)内须还清,超过7天按逾期处理,逾期天数从应还书日期的第二天起计算;
3.读者遗失书刊后,须及时到馆办理书刊遗失手续。所遗失书刊已逾期的,逾期天数从应还书日期的第二天起计算到办理遗失手续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书刊遗失的处理
(一)读者遗失图书应及时到馆办理书刊遗失手续,自办理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图书馆允许读者购买完全相同版本或经图书馆认可的新版图书赔偿,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否则,按该书的重置价格赔偿。重置价格的核定办法如下:
1.一般性中文图书,1988年以前(含1988年)的图书,重置价格为原价的5倍,最低为30元;1989-1994年的图书,重置价格为原价3倍,最低为20元;1995年以后的图书,重置价格为原价的2倍。
2.工具书、孤本书、外文原版书及其他比较重要的图书资料,重置价格为原价的5倍,最低为50元。
3.多卷书丢失其中一卷或数卷,其重置价格为全套原价的2倍。
4.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期同类书刊资料的重置价格来核定。
(二) 已办理价格重置赔偿的,不再接受其它形式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书刊损坏的处理
损坏书刊是指在图书资料上批字、改字、圈点、划线、污渍等。读者借阅书刊时,一定要检查图书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做出确认标识。否则,还书时发现损坏的,由借阅人负责:
(一)损坏的书刊经修复可继续使用的,由借阅人赔付修复费用每册3元。
(二)损坏的书刊无法修复的,按遗失书刊处理办法赔偿。
(三)凡未办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室和书库,或撕剪书刊资料部分内容(含窃换内容)等,视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西财经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