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图书馆正常的借阅服务秩序,保护图书资料,更好地为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西财经学院校园一卡通即是广西财经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证。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读者及需要到我校图书馆查阅资料、参观学习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读者应当支持和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章办事,自觉爱护图书馆的书刊资料、设备、设施等公共财物。
第二章 入馆须知
第四条 校内读者凭本人的借阅证进馆。校外人员进馆联系工作人员,获准后才能进馆。
第五条 遵守秩序,出入馆不拥挤,不抢占阅览座位,不起哄,借还书时自觉排队。
第六条 讲文明礼貌,衣履整洁,不打赤膊、不穿拖鞋和背心入馆。
第七条 保持室内安静,自觉将通讯工具或电脑等电子设备调为静音状态。
第八条 讲究卫生,禁止随地吐到痰、乱丢纸屑、杂物等,禁止在室内进食。
第九条 爱护公物,不污损馆内设施、书刊资料,不得拆装、破坏各种设施设备。
第十条 自尊自爱,不做有碍人格和观瞻之举。
第十一条 禁止在馆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携带宠物及易燃易爆物品入馆。
第十二条 请保管好个人财物,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借阅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借阅书刊资料。借阅证借阅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产生逾期滞纳金、书刊丢失赔款等由持证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借阅证的使用仅限以下人员:广西财经学院的在编教职工和不在编聘用人员;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硕士、本科、专科(高职)在校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和有学籍的留学生。
第十六条 借阅证办理:借阅证办理统一在学校后勤管理处卡部办理,图书馆只需要将同步获取后勤管理处卡部的读者信息,汇集到图书馆集成管理系统中,根据读者信息进行开通借阅权限、修改读者信息、借阅挂失、借阅注销等工作。
第十七条 借阅证遗失:读者遗失借阅证,应及时带相关证件到学校后勤管理处卡部挂失、补办,挂失后,一卡通也被临时冻结,图书馆借阅功能也被冻结;如遗失后没有及时去挂失,在挂失前被他人在图书馆使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八条 借阅证有效期限和失效
学校教职员工借阅证的有效期为后勤管理处卡部发卡之日起至本人的人事关系离开学校止;学生读者的借阅证有效期限为其在校学习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借阅证即告失效:
(一)已挂失者。
(二)人事关系已离校者。
第十九条 读者离校时,应当办理借阅证借阅功能注销手续。
第四章 书库、阅览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书库、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读者凭本人的借阅证进入书库、阅览室。
(二)读者选书时,如有不借的图书,请放到还书架或还书车中,以免错架乱架。
(三)工具书、外文资料、当年的报纸期刊只能内阅,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借出复印,必须登记并办理押证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并在当班时间内归还。
(四)期刊报纸阅览完毕后,请放回原位,以免乱架。
第二十一条 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电子阅览室实行免费服务。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入室使用。
(二)电子阅览室可供检索馆藏各种数据库和上网。
(三)为了让其他读者有机会进行电子检索,请勿长时间占用机位。
(四)爱护室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摆弄计算机及其它设备;遇到机件故障,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反映,并停止操作,更换机位;不得擅自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五)读者需要使用移动存储设备的,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后方能使用。
(六)读者使用电子阅览室,应遵守《广西财经学院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违者按规定处理。
(七)上机结束后,请将桌、椅、键盘、耳机等复位。损坏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按设备原价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八)读者不得破解系统密码或擅自修改程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五章 书刊资料借阅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书刊借阅方式和借阅权限
(一) 图书馆各书库、阅览室对全校读者实行开架借阅,为读者提供外借和内阅服务。
(二)读者的借阅权限:广西财经学院图书馆读者限借22册(图书20册、过刊合订本2册)。
(三)借阅期限:广西财经学院教职工读者文学类图书借期60天,其它类图书借期90天;学生读者文学类图书借期20天,其它类图书借期60天。
(四)图书预约与续借
1. 图书预约。在读者需要借阅的书刊已全部借出的情况下,读者可以通过预约方式来保证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借阅到所需图书。每位读者一次可预约两册图书,所预约图书归还后,3天内有效。预约的方式是什么?见(四、如何利用图书馆主页第4点)
2. 续借。读者所借阅的图书到期,需续借的,应办理续借手续。读者所借的书刊每册限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20天。
第二十三条 读者因公需要长期借阅图书资料的,应到馆办理长期借阅手续。
第二十四条 馆际互借规定
(一)凡持本馆提供的“高校图书馆通用借阅证”到外馆借阅书刊者,应严格遵守借书单位的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
(二)外单位读者应持有“高校图书馆通用借阅证”,并凭本人身份证或本人在其单位办理的借阅证方可按本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确因特殊需要,持有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的读者,经馆领导批准后可入室阅览,但不得外借。
(三)本馆可为校内正式教职工提供馆际互借服务,所需费用由借阅者自负。
(四)馆际互借限借4册,借期30天。
第六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借阅书刊逾期处理
(一)读者应按时归还所借书刊,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借阅资格直至归还书刊并交纳逾期使用费为止。逾期使用费按每册0.10元/天的标准收取。
(二)逾期天数的计算
1. 还书日期在同一学期内的,逾期天数从应还书日期的第二天起计算;
2. 还书日期在寒暑假内的,开学1周(7天)内须还清,超过7天按逾期处理,逾期天数从应还书日期的第二天起计算;
3.读者遗失书刊后,须及时到馆办理书刊遗失手续。所遗失书刊已逾期的,逾期天数从应还书日期的第二天起计算到办理遗失手续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书刊遗失的处理
(一)读者遗失图书应及时到馆办理书刊遗失手续,自办理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图书馆允许读者购买完全相同版本或经图书馆认可的新版图书赔偿,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否则,按该书的重置价格赔偿。重置价格的核定办法如下:
1.一般性中文图书,1988年以前(含1988年)的图书,重置价格为原价的5倍,最低为30元;1989-1994年的图书,重置价格为原价3倍,最低为20元;1995年以后的图书,重置价格为原价的2倍。
2.工具书、孤本书、外文原版书及其他比较重要的图书资料,重置价格为原价的5倍,最低为50元。
3.多卷书丢失其中一卷或数卷,其重置价格为全套原价的2倍。
4.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期同类书刊资料的重置价格来核定。
(二) 已办理价格重置赔偿的,不再接受其它形式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书刊损坏的处理
损坏书刊是指在图书资料上批字、改字、圈点、划线、污渍等。读者借阅书刊时,一定要检查图书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做出确认标识。否则,还书时发现损坏的,由借阅人负责:
(一)损坏的书刊经修复可继续使用的,由借阅人赔付修复费用每册3元。
(二)损坏的书刊无法修复的,按遗失书刊处理办法赔偿。
(三)凡未办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室和书库,或撕剪书刊资料部分内容(含窃换内容)等,视情节轻重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西财经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